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3财保737号

申请人:***,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邹城市峄山镇贾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4781592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22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0756395W。

法定代表人:*朝援,总经理。

申请人马衍才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衍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马衍才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衍才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