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7548号
原告:山东兰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心店镇104国道621公里处路西10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74173204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峄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4781592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兰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兰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兰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兰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16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原告山东兰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