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7民初2892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女,192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2896616H,住所地:鱼台县鱼新一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凯(特别授权),山东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鱼台县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BXHN3X9,住所地:鱼台***二路北首路西、北一环路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鱼台公路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F49850531B,住所地:鱼台县湖凌二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素景(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29255024U,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中段交警大队西邻。
法定代表人:*飞跃,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鱼台县供电公司、济宁市公路管理局鱼台公路局、山东省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对济宁市公路管理局鱼台公路局、山东省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鱼台公路局、山东省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