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义德古建艺术有限公司

曲阜市义德古建艺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1民初3387号
原告:曲阜市义德古建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曲尼路2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1***408644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庞斌,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曲阜市。
原告曲阜市义德古建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曲阜市义德古建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分公司合同合作经营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40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付清全部款项为止);2、要求被告支付分公司注销产生的费用20000元及借款3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双方签订《分公司合作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经营曲阜市义德古建艺术有限公司山西长治分公司,承包期限为5年,承包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每年承包费为10万元整。合同订立后,分公司一直由被告承包经营。直到2018年9月,因被告经营不善,长治分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此给我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无奈之下,我公司依法注销该分公司。因办理注销分公司产生2万元费用,被告同意有其本人承担。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一直没有支付承包费,从承包之日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共四年计承包费40万元。另外,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向公司借款30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帐方式支付该笔借款。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承包费。该款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没有支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或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该邮件未能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阜市义德古建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51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