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虎商初字第012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钱佳,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骏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为进一步收集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为此而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顾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