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8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武计迎,男性,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邹城市城前镇城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251967082039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住邹城市田黄栖驾峪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武计迎与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88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2020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扣划金额133700元,但由于申请人武计迎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该款项不能过付。2020年6月10日,我院执行人员到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同日,我院执行人员到***经管站将被执行人***栖驾峪村村民委员会在财经服务中心收入予以扣留。
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由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鹏
审判员孟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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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杨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