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平邑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平邑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华(特别授权),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培平,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建、张坤(特别授权),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瑞华,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存丽(一般代理),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曲阜市永兴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王庄镇褚魏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9060605XQ。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祥(特别授权),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城前镇城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558704。
法定代表人:周长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特别授权),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徐培平、刘瑞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83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2150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3、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无期。
5、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增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
6、本院于2021年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增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
2021年4月22日,本院将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存来
审判员  贾永升
审判员  孟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艳玲
书记员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