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655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峰,**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市。
法定代表人:周长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山河置业有限公司,住**市。
法定代表人:刘召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山河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志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景福
书记员张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