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财保1072号
申请人:***,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邹城市城前镇城前村。
法定代表人:周长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张志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景福
书记员张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