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667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昭栋。
被告:邹城市山河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山河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予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逢夏
书记员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