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邹城市山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667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昭栋。
被告:邹城市山河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山河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城市城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予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逢夏
书记员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