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执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 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2597.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