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执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
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2597.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