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起与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1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邹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孔令起
被执行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孔令起与被执行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邹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