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邹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书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邹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