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任执恢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
被执行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任执恢字第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肖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