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财保282号
申请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
被申请人:邹城市***前***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冻结、査封被申请人邹城市***前***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中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逢夏
书记员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