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

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邹城市唐村镇前葛家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保1002号
申请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石墙镇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53322A。
法定代表人:刘相。
被申请人:邹城市***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城市***前***。
法定代表人:葛景华。
申请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财保2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査封被申请人邹城市***前***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中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