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

某某、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恢5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城市永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鲁08民终1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8民终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霞
审判员 关振建
审判员 孟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亚新
书记员张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