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

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与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1213号
原告: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纯民,职务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首。
法定代表人:张福景,职务经理。
原告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与被告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负担。
审判员  孟令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