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2民初3029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26711291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田 新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