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

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554号
原告: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旧关立交桥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267112917P。
法定代表人:张福景,职务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12494008036P。
负责人:王成喜。
原告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慧慧
书 记 员  王欣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