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学院附属中学
山东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与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济仲裁字(2012)第4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名下存款3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