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

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山东润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6民初1609号
原告: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城后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166163301B。
法定代表人:李正平。
被告:山东润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NGEWEX1。
法定代表人:徐璐。
原告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东润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计601元,由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书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丁 萌
书 记 员 李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