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

某某、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6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城后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166163301B。
法定代表人:李正平,职务:经理。
被告:微山崔煤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薛微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573915072X。
被告:张德民,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原告***与被告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微山崔煤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张德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加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传洋
书 记 员 姚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