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

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山东全时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6民初1666号
原告: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城后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166163301B。
法定代表人:李正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全时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北路(山东煤炭卫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104813806。
法定代表人:王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原告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东全时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微山县夏镇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满孝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晋
书 记 员 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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