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圣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8民初236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申(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延龄巷63号,统一信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371W。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万顺(特别授权),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乡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兴隆镇政府驻地(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644348130。
法定代表人:田玉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贞(特别授权),男,金乡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金乡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2元,减半收取4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红梅
人民陪审员  赵 芸
人民陪审员  周汉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