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8民初236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申(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延龄巷63号,统一信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371W。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万顺(特别授权),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乡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兴隆镇政府驻地(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644348130。
法定代表人:田玉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贞(特别授权),男,金乡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金乡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2元,减半收取4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红梅
人民陪审员 赵 芸
人民陪审员 周汉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