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28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盛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驻地国有苗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6571540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金乡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文峰东路九星花园南门向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643481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盛隆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自动履行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828民初17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