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28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尚洪升,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金乡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兴隆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证6644348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金乡县圣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兴隆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证6644348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尚洪升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县圣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洪升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金乡县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县圣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9月2日、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户,其中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少量存款。
3.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9月2日、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9月2日、11月19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9月2日、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9月2日、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将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