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岚民初字第2513号
原告:***,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文,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曲阜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为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刑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继东,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曲阜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在庭外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48元,减半收取计857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航光
人民陪审员 陈时兰
人民陪审员 林盛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