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6执保30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保全人: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奎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166168049B。
法定代表人:甄兆芳,职位:总经理。
被保全人:余勇,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余勇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余勇银行存款206999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余勇银行存款206999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兰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