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3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微民初字第99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德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
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