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4134号
申请人: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3幢1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圣尤,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沿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