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34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4134号之一
原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3幢1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圣尤,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沿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奇,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翔,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17.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6687.5元,由原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琼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