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7631号
申请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沿渭路**。
法定代表人:黄文瀚。
被申请人: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干文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