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349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3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
被执行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沿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瀚。
申请执行人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7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51460.4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木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叶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