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6295号之一
原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3幢1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芳、吕圣尤,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沿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翔,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奇,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17.5元,由原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干文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