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中区胥口金峰钢模出租站、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2714号之一
原告:吴中区胥口金峰钢模出租站,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吉祥路吉祥安置区5-5。
经营者:杭林根,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
被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3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
被告:邱春生,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吴中区胥口金峰钢模出租站与被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中区胥口金峰钢模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381元,由原告吴中区胥口金峰钢模出租站负担。
审 判 员 吴宁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姚 伊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