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7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有飞,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奇秀,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3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三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7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达成和解,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上诉人***负担644.5元,上诉人***负担64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沈维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孟 桢
书 记 员 王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