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8民初3034号
原告:***,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凌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