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海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微山县海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6民初2567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周云峰,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县海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23251946N,法定代表人:邓增义,职务:经理,住所地微山岛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昊,微山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微山县海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1.6元,减半收取142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成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传洋
书记员宗照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