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微山县海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7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薛执字第684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西麦穰村。
法定代表人:殷昭民,经理。
被执行人微山县海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韩庄镇二街。
法定代表人:刘德峰,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微山县海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审结。该案(2014)薛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微山县海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00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泉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