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执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16925412W。
法定代表人:刘广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汇贤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099546387W。
委托代理人:黄歌,女,满族,1977年1月13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0000元。本案于2021年9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411904631210908_60019账户、招商银行411904631210101_60000账户、中国银29×××744账户,现被执行人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411904631210908_60019账户、招商银行411904631210101_60000账户、中国银行29×××74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臧懿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梦妮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