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上诉人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4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汇贤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099546387W。
法定代表人:宋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爽,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毛莹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16925412W。
法定代表人:刘广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宏良,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洋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8日作出(2020)辽029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誉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誉洋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誉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5元,减半收取2922.50元,由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义军
审判员  张 劲
审判员  李淑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