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民初728号
原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东,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系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誉洋工业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因原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原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锟
人民陪审员刘忠广
人民陪审员张付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盈蘇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