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6民初11615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新万事顺标准件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铁**保工南街**112-1.
经营者吉年粉,女,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陆进,男,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毛茔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广东。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新万事顺标准件经销处诉被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新万事顺标准件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