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3民初642号
原告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阎承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世鹏。
被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国腾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孙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