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民终5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7533K4-1,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常乐中街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上诉人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4元,减半收取7422元,由上诉人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扈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