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4841号
原告:**1,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3,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常乐中街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7533K。
法定代表人:孔凡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2、**3、曲阜市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1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1负担。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