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执10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团结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656758。
法定代表人:刘刚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胜利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1098301399。
法定代表人:刘俊良,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02执10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树立
审判员 张志群
审判员 翟现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