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财保1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路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俊良。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鄂0703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589元。2020年11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58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四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