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廊坊市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胜利北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颖,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爱军,男,回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张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凤山,河北乾翔(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飞,河北乾翔(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空调维修造价鉴定程序违法,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与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并非同一个单位、鉴定人员不具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资质、鉴定结论的评估依据不合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重审时,对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实际做出鉴定结论的评估机构是否系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及司法技术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出明确的回复意见;对鉴定评估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明确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具备案涉工程造价评估的相关资质;对鉴定报告中廊坊市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6月23日《关于空调维修造价鉴定的补充材料》是否需要质证及是否经过质证进行审查;对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做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进行审查。查清上述问题后,依法裁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李成佳

审 判 员  史纪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宗发

书 记 员  孙 帅